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濬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濬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濬嶸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93年上訴字第1220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20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8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本院97年聲減字第295號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l1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91年聲字第551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94年7月1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57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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