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簡意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受刑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意豪犯偽造文書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簡意豪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判決,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且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二年四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0999050381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台灣技能訓練所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54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