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69號
即 被 告 廖 昱旻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即 原 告 范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
庭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2月24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
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
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