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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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弼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714號、100年度偵字第95、1032、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弼智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柯弼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揭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