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 陳華禎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邱超偉 律師被告嘉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得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複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