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