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1號
原 告 翁文裕
鄭惦
翁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僕智 間請求拆除樓頂加蓋違建事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如附
表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扣除原
告繳納肆仟捌佰伍拾元,尚需補繳壹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土地面積172平方公尺(127+45=172)1/5(權利範圍)
224,000元(公告現值)÷5(樓層數)=1,54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