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城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碧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碧珍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碧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再被告所為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以正當手段
獲致財貨,恣意竊取他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對他人財產安
全顯然已生危害,所為誠屬不該;另參以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間,即曾因竊盜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1年度偵字第4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於緩起訴期
間內再犯本案,致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緩起訴處分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於
本案固未構成累犯,然已足徵其歷經司法教訓仍不知警惕而
再犯本罪,本院原應重斷之;惟姑念其於犯後始終坦承犯罪
,態度尚佳,再參其自承係因肩負家中經濟重擔,因而竊取
如附表所示財物供己及數名子女穿著之犯罪動機,以及徒手
行竊之犯罪手段;又其業將如附表所示之其中4雙竊得鞋子
歸還予告訴人「鞋全家福金門店」,並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
以及與告訴代理人 黃順一 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並明確表示
不願再追究被告之犯行等節,亦有悔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
、和解書各1紙附卷足憑;末衡其以臨時工為業、經濟狀況
為小康等生活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手段、數次
竊取財物之數量、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永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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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品名及數量│尺寸│價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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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年5月5日│FK高筒格子紋童帆布鞋1雙│21號│390元│
││下午5時53分├─────────────┼──┼─────┤
││至6時01分許│FK高筒格子紋女帆布鞋1雙│25號│490元│
││├─────────────┼──┼─────┤
│││ 范倫鐵諾 蝴蝶結楔型鞋1雙│24.5│890元│
││││號││
├──┼──────┼─────────────┼──┼─────┤
│2│102年5月9日│ 阿姐兒 牛皮鉚釘交叉涼鞋1雙│24號│1,190元│
││晚間7時10分├─────────────┼──┼─────┤
││至7時26分許│FK女帆布休閒運動鞋1雙│24.5│450元│
││││號││
││├─────────────┼──┼─────┤
│││RINRIN牛皮魚口涼鞋1雙│24號│590元│
││├─────────────┼──┼─────┤
│││LUZZI蠟皮二朵玫瑰涼鞋1雙│23號│1,390元│
├──┼──────┼─────────────┼──┼─────┤
│3│102年5月31日│LUZZI蠟皮交叉花朵涼鞋1雙│23.5│1,390元│
││晚間7時50分││號││
││至8時06分許├─────────────┼──┼─────┤
│││范倫鐵諾蝴蝶魚口氣墊鞋1雙│23.5│890元│
││││號││
││├─────────────┼──┼─────┤
│││FK線格童帆布鞋(黑藍色)1│22號│390元│
│││雙│││
││├─────────────┼──┼─────┤
│││FK線格童帆布鞋(桃白色)1│22號│390元│
│││雙│││
││├─────────────┼──┼─────┤
│││FK健走女慢跑鞋1雙│24.5│490元│
││││號││
├──┴──────┴─────────────┴──┴─────┤
│備註:失竊財物價值合計為8,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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