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官阿明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再審被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
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3,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