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炎山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