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炎山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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