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敏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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