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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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胡靜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7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