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44號聲請人即被告 姚勝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陳情具保書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姚勝凱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雖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54號判決判處有期3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向本院借執行,業經本院對於被告撤銷羈押,並將被告借予上開檢察署執行,此有本院103年8月14日函文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再觀諸卷附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係記載:「向新北院篤股103訴418號借執行不准易科...。」等語,則被告既已經本院撤銷羈押而借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他案,其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顯已無從審究,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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