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速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價值,即聲請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並未就本院命其補正事項予以補正,亦未補繳裁判費,迄今已逾補正期間,仍未見聲請人有何其他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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