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 王文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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