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黃永祐因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2月、5月、6月,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俊男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非駕業務傷害│駕駛業務傷害││││││├────────┼──────────┼──────────┼──────────┤││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32號│第8032號│第54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朴交簡字第11│102年度朴交簡字第11│102年度朴交簡字第10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朴交簡字第11│102年度朴交簡字第11│102年度朴交簡字第109││判決││號│號│號││├────┼──────────┼──────────┼──────────┤││判決│0000000│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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