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施國乾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

被上訴人 林禾幀林囷竺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

法官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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