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