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吳美珠

被告 戴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戴家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美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林芳如  

                   法 官曹宜琳

                   法 官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