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2號

抗告人勤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博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韋辰 會計師間因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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