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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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4年11月初某日時│94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7182號│字第19403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簡字第6044│9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331號││├────┼────────┼────────┤││判決日期│94年12月30日│96年5月3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簡字第6044│96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4544號││├────┼────────┼────────┤││判決│95年1月19日│96年8月2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條第3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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