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5號聲請人 饒芳綺 相對人 簡技正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95年12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惠清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119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3年4月18日150,000元93年7月19日96年1月1日TH74647900293年4月18日150,000元94年6月30日96年1月1日TH74648300393年4月18日190,000元95年12月30日96年1月1日TH746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