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東陽金屬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10月10日│100,000元│AR0四一七六五│││1│ 徐瑞珠 │中壢新明分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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