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
10樓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戊○○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認可協商事件,聲請人最大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請求前置協商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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