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黃陳阿銀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 律師被告 黃棠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2,300元【計算式:(26,500元×83平方公尺+245,600元)/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