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黃瑋玲 輔助人 陳葶芳 被告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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