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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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 施錦雀 訴訟代理人 蔡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舜萍 間請求確認管委當選無效事件。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當選107年度社區管理委員應屬無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惟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