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甲○○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1,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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