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詐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贓物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該院駁回其上訴,嗣再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及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及贓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十月、四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2.11.19至92.11.25│93.10.12至94.3.1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6032號│93年度毒偵字第4236號│├─┬──────┼──────────┼──────────┤││法院│高雄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8│94.8.16│├─┼──────┼──────────┼──────────┤││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14│94.10.3│├─┴──────┼──────────┼──────────┤│備註│高雄地檢│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5350號│94年度執字第1153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10月初某日至94.3.│93.4.26至94.4.28│││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236號│93年度毒偵字第423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實│││││審├──────┼──────────┼──────────┤││判決日期│94.8.16│94.8.1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3│94.10.3│├─┴──────┼──────────┼──────────┤│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11531號│94年度執字第11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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