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勒戒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1.3.22至91.3.23│91.4.14至91.7.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14587號│91年度偵字第145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82號│92年度上易字第1343號││實│││││審├──────┼──────────┼──────────┤││判決日期│92.5.14│92.8.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82號│92年度上易字第13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6.19│92.8.29│├─┴──────┼──────────┼──────────┤│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5年度執緝字第191號│95年度執緝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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