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告 楊潤連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 律師

王佩琳 律師

蔡文玲 律師

被告 蔡仙文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仙境

劉秋雲

劉秋英

劉進城

劉進堂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進盛

被告 張振光

陳清德

陳國城

追加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廖文斌

陳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鑑定圖㈠、㈡有追加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抗辯之界址點,有漏未編號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