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告 楊潤連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 律師
王佩琳 律師
蔡文玲 律師
被告 蔡仙文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仙境
吳 劉秋雲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進盛
被告 張振光
追加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廖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鑑定圖㈠、㈡有追加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抗辯之界址點,有漏未編號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