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救字第6號
聲請人 劉沐瀧
相對人 劉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現在監服刑,無工作及收入,且領有殘障證明,無力工作,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查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岡簡字第565號事件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已失其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