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救字第6號

聲請人 劉沐瀧

相對人 劉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現在監服刑,無工作及收入,且領有殘障證明,無力工作,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查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岡簡字第565號事件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已失其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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