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7號
原   告  梁莉玲
被   告  鍾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其次,被告係設籍高雄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有戶籍資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2頁),是原
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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