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   告  陳惠紅
      陳00
      陳00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紅、陳00、陳00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事項:
 ㈠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為臺中市○區
  ○○街○○○○號12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查報本件全體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併提出被繼承人「
   黃尋之 」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
  本、全體繼承人及本件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