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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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永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
相 對 人  趙紹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趙紹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並提出殘障手冊
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 員林市 ○○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如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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