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32號
原   告  劉淑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嘉鴻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2,
400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15,7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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