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明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
  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欠明,是原告應具狀補
  正,並提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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