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明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
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欠明,是原告應具狀補
正,並提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