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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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魏有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俊廷 即林廖
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