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邱進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育政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2,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0,5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4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
律關係及條文等,並說明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亦或消費借貸
或其他法律關係之請求,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