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9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江素秋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新旺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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