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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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協辦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協辦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伍佰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