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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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七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