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聲請人即債 朱怡靜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務人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5,727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117,387元、存款166元;又查,聲請人主張子女願分期出資購買前開保險,並自行提出存款餘額;另查,聲請人名下雖尚有1輛汽車(車號00-0000),然其稱已報廢,且公路監理系統顯示牌照狀態逾檢註銷,又因環保車體回收而禁止異動,監理機關回覆無法辦理清算登記,本院認該車確已因報廢而不存在,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93,280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無於裁定開始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或貸款紀錄)
75,727元
聲請人主張子女願提出相當金額購買,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無於裁定開始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或貸款紀錄)
117,387元
聲請人主張子女願提出相當金額購買,由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
3
存款
166元
由聲請人自行提出。
4
汽車(車號00-0000)
不明
聲請人稱已報廢,且公路監理系統顯示牌照狀態逾檢註銷,又因環保車體回收而禁止異動,監理機關回覆無法辦理清算登記,本院認該車確已因報廢而不存在,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