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
上 訴 人 李清波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泰山 即馬力強車業行間101年度北小字
第272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第一審判決敗訴者,始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經查,原告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以李清波為被告提起給付
買賣價金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1,750元,及自民
國9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於
10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第一審判決原告之
訴駁回,有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告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敗
訴,被告李清波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其不得上訴而
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