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黃清宗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月15日下午2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23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
款期限前依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
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8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
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200,982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紀錄
一覽、還款交易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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