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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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十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提解被告費用新台幣二萬九千零九十元,已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當庭諭知原告於十日內繳納上開提解費用,逾期駁回,茲因原告逾期未繳納上開費用,即與上開規定不合,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