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旺誠工程有限公司、 謝全義 、 謝明陽 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拾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
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
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