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00000、93-ND│股票│954│9531│││││-0000000~0000000、93-NX-0000│││25│││││006│││││└──┴───────────────┴──────────────┴────┴───┴────┴─────┘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