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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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進旺 選任辯護人 鍾義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旺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7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進旺(下稱被告)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7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所犯販毒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之重刑,是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再者,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亦即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應自民國102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