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美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美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